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突发事件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市境外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包括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境外劳务人员伤亡事件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
(一)经国家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无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三)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市外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由上述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引发的境内突发事件,按照本办法处置。
第二条 南京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投促委、外事办、公安局、工商局、住建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成员由上述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所涉及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机构。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签约谁负责。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对外签约的企业负责处置。
(二)谁所辖谁处理。市级管理的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企业负责处置,市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和协调;
区县有经营资格企业和无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或个人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该企业或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市外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本地招工单位和个人配合市外签约公司处置,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劳务人员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劳务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境外我市劳务人员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中的职责。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具体承担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牵头处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境外劳务和突发事件,拟定处置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市投资促进委负责掌握和及时跟踪我市对外投资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做好我市在外人员的安全权益保护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协调小组报告。
市外办负责与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和使领馆要求,协助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并为应急处置人员和劳务人员家属出境提供快捷服务和各种帮助。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外派劳务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护照管理,查处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赴境外非法劳务行为,参与境外大批劳务人员遣返及稳控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无对外经营资格企业和个人的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市住建委加强对建筑工程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对境外劳务纠纷预防体系建设以及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予以资金扶持。
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所涉及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和预警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国家、省、企业现有的驻外机构加强调查研究与信息收集、报送和共享,及时发现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
各区县、各部门收集到的重大预警信息要及时按程序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定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协调小组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属企业、有关部门(含开发区)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并确定督查部门和配合部门。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行政第一责任人;市属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二)部门协作配合。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商务、外事等部门要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经营公司驻外机构以及市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件概况和劳务人员姓名、籍贯、家属联系方式、人身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并通报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主动配合应急工作,并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指导和督查。
(三)应急处置措施。市、区县应急处置协调机构要判断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方向,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检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应督促涉案企业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发展。
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稳定工作,并通过劳务人员家属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积极稳定事态,并视情组织劳务人员家属出境处理有关事宜。
对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市商务部门应根据事态的发展,于2日内作出是否动用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决定,并及时向省商务部门申报。
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各相关区县政府和部门要确定专人值班,相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档案,对处置工作进行全程记录,为事件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四)现场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由市协调小组指派工作组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有关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及企业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应首先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汇报先期处置情况及工作预案,并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作组要深入劳务人员工作、生活场所,认真听取劳务人员诉求,详细掌握第一手情况,宣讲有关法律政策,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前方稳定工作。
工作组要加强与外方雇主、经营公司的沟通联系,针对劳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后迅速实施。
对现场处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作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协调小组报告。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有关地方政府和涉案企业最迟不超过24小时向市协调小组报告事件最新情况和处置工作初步方案,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区县政府和涉案企业要及时跟踪、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市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总结。
(六)后期处置。有关区县政府及其市有关部门要做好经验教训总结、损失评估、奖惩等工作,并向市协调小组作出报告。
对于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企业因经营行为不规范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申请商务部门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其对外经营资格;
对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因非法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商务、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市协调小组;
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建设部门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执业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于经我驻外使(领)馆确定在境外有组织、煽动劳务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责成公安和商务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提醒企业审慎并限制招收其再度出国,触犯法律的,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在境外非法打工者,公安部门要依法宣布护照作废,并作相应处理。
(七)新闻管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关新闻报道,由市协调小组会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
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
(八)广告发布。广告发布者为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发布涉及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内容的广告,或为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未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项目发布外派劳务招收广告,或发布与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备案表》内容不符的虚假广告,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相关费用。工商部门应对其违规经营问题进行依法查处。引发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广告发布媒体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各区县政府要保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需要。
第八条 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反应迅速、决策正确、处置得当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人员,市协调小组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对于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协调小组要将情况通报有关区县政府和部门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树立危机意识、应变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08〕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