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8]10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埠劳务基地的管理,规范外埠劳务基地行为,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外埠劳务基地(以下简称劳务基地)评估是对外埠劳务基地的基础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评定,使劳务基地建设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认定的劳务基地。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劳务基地评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劳务基地的检查评定工作。
第五条 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及驻京劳务管理处应当协助北京市劳动局做好对所属劳务基地进行检查评定工作。
第六条 劳务基地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可以优先向北京市用人单位及个人输送劳动者;
2.凡联网单位可优先使用华北网上的各类用人信息;
3.可在北京市外来劳动力市场建立劳动力发布窗口。
(二)义务
1.必须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劳动局劳务基地管理规定;
2.必须通过北京市外来劳动力中介机构有组织的向北京市用人单位及个人输送劳动者;
3.对输出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其掌握相关的职业技能和有关法律、安全生产等知识;
4.定期对输出人员进行回访,了解输出人员情况,协助输出人员及用人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
5.负责输出人员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劳务基地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基地建设情况
1.有合法业务资格(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认定证书);
2.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制度建设情况
1.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人员职责;
2.工作程序公开;
3.有统计报表制度;
4.国家及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收费标准应公开、明确。
(三)开展服务工作情况
1.有适合北京市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劳动力资源,且从劳务基地向北京市输送的务工人数占本地区在京务工总人数的80%以上;
2.能够积极参加北京市供求洽谈会;参会率达100%;
3.热情为北京市用人单位和输出人员提供服务,做到“文明服务、系统管理、跟踪服务、对口培训”,让用人单位和输出人员满意。
4.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从劳务基地有组织的集体进京务工人员的培训率达100%。
(四)信息工作情况
1.有信息工作制度;
2.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3.能够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及时、准确地提供劳动力资源情况,与华北网联网的,及时向北京传递信息,上网率达到100%;没有联网的,按时报送信息报表。
第八条 劳务基地评估采取各劳务基地自查和北京市劳动局组织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北京市相关区(县)劳动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估时间采取每二年开展一次。各劳务基地根据本办法及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并于当年的10月2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审核验收后,报北京市劳动局。
第十条 各劳务基地在自查结束后,北京市劳动局将组织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北京市相关区(县)劳动局成立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份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北京市劳动局根据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劳务基地做出“优秀劳务基地”、“合格劳务基地”、“基本合格劳务基地”和“不合格劳务基地”的评定,并将评定情况进行通报。对基础建设较好、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备、服务手段先进和服务质量较高的“优秀劳务基地”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限期六个月整改。对不能在整改期限内达到“基本合格”标准的,将取消其劳务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经北京市劳动局新认定的劳务基地适用本办法。评估时间自认定之日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